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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保险制度的适用与发展——以我国保险法与各国保险法的比较为立场
【出 处】:《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CSSCI
2007年第20卷第3期 29-34页,共6页
【作 者】:
【摘 要】
在吸纳了各国保险法对重复保险的一般规定的基础上,我国保险法建立了重复保险制度,以防止被保险人利用重复投保而获得不当利益.但是我国的重复保险制度在对恶意重复保险的制裁、善意重复保险的保险责任承担、重复保险对健康保险和伤害保险的适用等问题上,却与各国保险法理论和保险惯例存在着重大差异,致使我国的重复保险制度存在着严重的漏洞.我国的保险立法应当引入恶意复保险理论,使主观具有恶意的投保人所订立的各保险合同均归于无效.至于善意复保险的法律效力,应借鉴连带赔偿主义的立法例.健康保险、伤害保险则属于中间性保险,应当从人身保险中独立出来,适用重复保险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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