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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主体的层次与合伙立法研究
【出 处】:《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CSSCI
2007年第20卷第3期 35-39页,共5页
【作 者】:
【摘 要】
对于合伙的主体地位问题应分别研究,不作一刀切式划分.民事合伙是纯粹契约式合伙,应规定于民法总则或债编之中.对于商事合伙,则应当借鉴法人制度标准,对不同形式合伙的主体性分层次划分和研究.对于主体层次较低之普通合伙,立法上不应作过多干涉.对于主体层次较高之有限合伙,立法上应借鉴法人制度,协调有限合伙、内部合伙人及外部债权人之利益.对于高层次主体之有限责任合伙,则应直接赋予其法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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