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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行为在民法总则中的契入与展开
【出 处】:
【作 者】: <i>
董翠香
魏振华
山东大学法学院
山东济南250100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北京100191
【摘 要】民商合一背景下,民法典编纂在即,商法典或商事通则之立法条件并未具备.于此情形,商事立法模式宜转变思路:对于民商共有、而略有差异的部分,尽量使之嵌合于民法典;对于商法特有、且商事共用的部分,设商事登记法以规范之;其余具体问题,则由商事单行法来调整.嵌合部分无疑是当前亟需解决之问题,商事行为则系须嵌合部分之核心内容.商事行为作为法律行为之一种,正是其在民法总则中得以顽存的契入点;而商事行为不同于一般法律行为之特征,恰是其在民法总则中得以展开的关键所在.因之,商事行为之意思表示解释、商事行为之效力判断、商事行为之代理问题等则宜以但书方式列于相应之一般规则后,以示商事行为之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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