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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明知”问题探析
【出 处】:《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CSSCI
2015年第28卷第5期 44-53页,共10页
【作 者】:
冷大伟
【摘 要】
认识因素是犯罪故意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我国刑法将其表述为“明知”。我国刑法理论对“明知”问题存在着认识分歧,从而影响了司法实践中对犯罪故意的正确认定和把握。通过研究分析可以发现,在“明知”的含义问题上,“明知”是行为人本身对相关事实的一种认识,包含了“确实知道”和“可能知道”,而不包含“应当知道”。另外,“明知”和“已经预见”在认识程度和认识内容上均存在着不同。在“明知”的内容问题上,“明知”包括对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和危害性的认识。在刑法总则“明知”和刑法分则“明知”的关系问题上,两个“明知”并不是对立的,而是相互依存的统一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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