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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可行性辨析
【出 处】:《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CSSCI
2015年第28卷第5期 54-62页,共9页
【作 者】:
郝秀辉
;
王锡柱
【摘 要】
在符合善意取得成立条件时,绝对价值和体积并未作为其适用的否定性条件,民用航空器价值高、体积大的特性因而并不成为阻碍其适用善意取得的实质性条件。在《物权法》体系中,民用航空器属于动产范畴,视其为不动产从而否定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论述不成立。无论是将善意取得与登记对抗的关系进行何种建构,民用航空器登记对抗制度都未造成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困局。在法律上和事实上,民用航空器均具有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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