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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管理人在船舶碰撞中的法律责任研究
【出 处】:《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CSSCI
2009年第22卷第3期 30-35页,共6页
【作 者】:
【摘 要】
在船舶委托管理期间,船舶管理人对其管理的船舶不享有占有、使用和控制权。如果船舶管理人根据授权,在履行船舶安全管理义务方面存在过失,造成船舶不适航或存在安全隐患,并导致船舶碰撞事故的发生,或者船舶管理人在管理船员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使不称职、不合格的船员被派遣上船,致使后者在驾驶、管理船舶的过程中过失导致船舶碰撞事故的发生,对外承担碰撞责任的应当是实际占有和控制船舶,并在船舶委托管理法律关系中充当委托人的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等法律主体,船舶管理人作为被委托人对外不承担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对外承担了船舶碰撞责任的法律主体可以向有过失的船舶管理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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