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库收录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2008年版)
北大2017版核心 北大2014版核心 北大2011版核心
本刊MARC数据 本刊DC数据
国家图书馆馆藏 上海图书馆馆藏
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2008年版)
北大2017版核心 北大2014版核心 北大2011版核心
本刊MARC数据 本刊DC数据
国家图书馆馆藏 上海图书馆馆藏
论法律解释方法抽象位阶的作用及其逻辑结构
【出 处】:
【作 者】:
王夏昊
[1]
吴国邦
[2]
【摘 要】法学方法论之于法律解释方法位阶问题的主流观点内隐着矛盾性,即一方面认为各类法律解释方法之间不存在典型的并列关系,另一方面又否认他们之间可以被固定的位阶谱系所表述.在不结合证成特定案件法律决定的具体情形下,法律解释方法之间存在着一种固定的位阶关系;而在结合证成具体案件法律决定的情形下,法律解释方法之间的位阶关系可能有所变化.原因在于,从规范性质上看,法律解释方法具有原则的性质.他们的适用方式是衡量,具有初始性的特征.既然他们具有原则的性质,就意味着在被适用的过程中可能发生冲突,而这种冲突的性质是一种竞争关系.因此,法官或法律适用者必须根据衡量法则解决他们之间的冲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解释方法之间抽象的优先性关系是无用的.抽象的优先性关系既可以限制法律解释方法适用者的武断性,也能够克服他们适用的不确定性,从而有助于提高法律解释活动的效率.
相关热词搜索: 法律解释方法 抽象位阶关系 具体位阶关系 衡量法则 融贯性
上一篇: 荀子的礼法学说
下一篇: 后人类语境中媒介对人的感官系统的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