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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应受劳教处罚行为”分流处理中的若干问题
【出 处】:
【作 者】:
陆诗忠
【摘 要】我国刑法学界就“应受劳教处罚行为”的“入刑”范围所提出的见解是不够成熟的,有必要对该问题做进一步的探究.将保安处分引入到我国刑法中以惩治、预防“应受劳教处罚行为”的主张并不具有其所论及的可行性.更为关键的是,将保安处分引入到刑法中还会带来一些极其负面的影响.劳教制度废止后,刑法必然要进行某些变化,要对某些法律制度进行调整.但该变化、调整绝非某些学者所主张的“脱胎换骨”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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