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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侵权行为
【出 处】:《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CSSCI
2015年第28卷第2期 39-46页,共8页
【作 者】:
【摘 要】
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侵权行为的构成应以违法行为为中心,"过错"不是构成要件之一。法释[2010]15号规定的"未尽合理审慎职责"应解读为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侵权行为的"违法行为"要件。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侵权行为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其一,必须是职务行为;其二,属"未尽合理审慎职责"行为;其三,登记错误与造成损害事实。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侵权行为的类型分为单独侵权和共同侵权。共同侵权可区分为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和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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