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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合同领域惩罚性赔偿研究
【出 处】:《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CSSCI
2012年第25卷第3期 18-24页,共7页
【作 者】:
【摘 要】
惩罚性赔偿在美国合同领域的适用范围经历了兴起、扩张、回归的过程。美国大多数州只有在合同案件中存在独立于违约的侵权行为时才能对被告判处惩罚性赔偿金。有的州允许对特殊关系的合同或一般商业合同中被告违背诚信义务的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美国合同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具有违约主体的强势性、违约行为道德上的可谴责性以及危害后果的开放性等特点。我国合同领域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应突破消费合同的范围。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不宜采用定额赔偿,应由法官依据一定原则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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