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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类型化的目的与标准
【出 处】:《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CSSCI
2011年第24卷第3期 40-47页,共8页
【作 者】:
【摘 要】
作为研究方法的行政诉讼类型化,主要关涉类型化的目的、标准(分析方法)及其选择问题。行政诉讼类型化的目的有二:一是提供“无漏洞”之法律保护,二是增进公民权益保护的实效性。类型化的上述目的应受一定程度的限制,以利于正确诉讼类型的选择。行政诉讼类型化的基本分类标准,主要有诉讼标的的性质、诉讼请求的内容、行政争议的性质以及判决的内容与效力等几种。上述基本分类标准的选择,应符合诉讼体系和逻辑上的一致性、基本诉讼类型划分的涵盖性和简约性以及诉讼类型体系的开放性三项基本要求。参酌世界通行的“以权利保障为原则,以客观法秩序维护为例外和补充”的行政诉讼类型化模式,并考虑中国行政诉讼审判实践,在未来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应考虑确立“判决的内容和效力”为行政诉讼类型的基本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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