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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损害赔偿与征收损失补偿之合流——以征收损失补偿的原则为核心
【出 处】:《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CSSCI
2010年第2期 22-29页,共9页
【作 者】:
【摘 要】
民事“损害赔偿”与征收“损失补偿”是相通的两个概念和制度,征收补偿应采“完全补偿原则”。基于该原则,对于因征收而造成的非财产损失以及接连地损失等第三人损失亦应纳入补偿的范围。传统的征收补偿是“对物主义”的,只赔偿因征收而导致的财产损失,而征收补偿法理的现代发展趋势表明,征收补偿应是“对人主义”的,应将生活权补偿、违章建筑补偿等有条件地纳入到征收补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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