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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过失程度新探
【出 处】:《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CSSCI
2009年第22卷第2期 36-43页,共8页
【作 者】:
【摘 要】
过失程度是一个被民法学界忽视了的基本问题,随着我国的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开始明确区分当事人的过失程度,学术界需要对民法上的过失程度进行认真界定。关于重大过失,不能以是否违反一般人的注意义务作为认定标准,“重大过失如同故意”,只有欠缺一般人最低限度的注意程度,方可认定为重大过失。具体过失则是以行为人本人的注意程度作为判断标准,无法笼统地说轻道重,因而“具体轻过失”这种提法有失严谨。而且具体过失有其独特的立法价值,应当引入我国民事立法,完善民法上的过失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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