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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调整对象研究
【出 处】:《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CSSCI
2008年第21卷第3期 17-20页,共5页
【作 者】:
【摘 要】
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侵害民事权利而产生的责任关系,“权利”和“利益”不是并列关系。民事利益受损害,在侵权法是权利受侵害的结果。国外立法,特别是日本的判例、学说和民法典的修定,均否认“权利”之外“利益”的存在。我国侵权责任立法中,有一种观点主张侵权法除调整侵害权利产生的社会关系外,还应调整侵害所谓单纯利益产生的关系。此种主张欠妥。为避免争议,侵权法也可延用《民法通则》第106条“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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