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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希伯来婚姻制度
【出 处】:《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CSSCI
2007年第20卷第3期 92-99页,共8页
【作 者】:
【摘 要】
在希伯来社会,结婚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达到婚龄,男子大体为16-18岁,女子为12岁以后,一是父母之命.同时结婚也有某些法定或习定的障碍,主要包括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和外邦异族.缔结婚姻需要一定程序,这些程序包括订婚和举行婚礼.订婚需要有口头或书面的契约,同时还往往伴有男方赠送的聘礼.婚礼一般在男家举行,但也可在女家举行,而且比较多见.在希伯来社会的早期,婚礼比较简朴,后来则渐趋热闹铺张.希伯来人的婚姻形态是一夫多妻制,一个成年男子允许同时拥有多位妻妾.离婚不需要特别的理由,只要丈夫不喜欢妻子,就可以出具休书将其休弃.再嫁是允许的、不受非议的,一般也不要求特殊的程序或形式,只是如果丈夫无后的话,该丈夫的寡妻有权利嫁给他的最亲近的族人,以便为亡夫延续香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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