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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权利变动公示的研究——兼论特殊动产的权利公示问题
【出 处】:《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CSSCI
2007年第20卷第4期 36-42页,共7页
【作 者】:
【摘 要】
航空器权利变动不同于一般动产,其公示方式不是交付而是登记。航空器本身的自然属性、公示成本、资源重要性、公示方式的权威性是航空器权利公示采取登记方式的原因。市场经济与中国民航国际化发展所需的交易效率,登记形成力的固有缺陷,私法自治原则的内在要求,以及航空器权利公示的立法传统和发展趋势,都是中国民航法修改时要考虑的因素。航空器权利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只是不能对抗取得物权的善意第三人,不包括恶意第三人和善意的一般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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