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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制宪权的性质
【出 处】:《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CSSCI
2004年第17卷第4期 407-41
【作 者】:
【摘 要】
制宪权的性质是制宪权理论的基础,也是澄清我国制宪权理论现存各种矛盾和疑问的关键.在内容上,它起码应当包括:本源性,即相对于由宪法创设的国家权力而言,制宪权是一种原始的、基础的权力;判断性,即制宪权可在形式上决定宪法的规范效力,在实质上决定宪法的正当性;政治性,即制宪权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性的国家权力,不受任何实定法约束;统一性,即制宪权是一项完整的权力,不能分割也不能委托转让;权威性,即制宪权具有内在的、在历史中自发形成的权威,可以产生最高效力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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