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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不宜纳入我国民法典
【出 处】:《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CSSCI
2003年第16卷第2期 157-16
【作 者】:
【摘 要】
惩罚性赔偿本系英美法中的一项制度.从我国正在起草的几个民法典草案看,惩罚性赔偿很可能纳入我国民法典之中.惩罚性赔偿不宜纳入我国民法典.第一,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性质和功能与民法典的目的、性质和功能不符.惩罚性赔偿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民法典的基本目的是保护个体利益;惩罚性赔偿的主要功能是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民法典基本功能是对受害人的补偿和救济;惩罚性赔偿属于公法性质的法律责任,民法典属于典型的私法.第二,比较法上没有将惩罚性赔偿纳入民法典的先例.大陆法系国家至今不承认此项制度,英美法虽然承认惩罚性赔偿制度,但争议很大.第三,我国有关惩罚性赔偿的理论研究还很不充分,将其纳入民法典缺少坚实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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