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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于完善不作为行政违法司法救济的思考
【出 处】:《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CSSCI
2002年第15卷第2期 174-17
【作 者】:
毕可志
【摘 要】
为了对不作为行政违法实施充分有效的救济,应扩大对不作为行政违法的司法救济范围,将损害公共利益的不作为行为、抽象的不作为行为和损害相对人权利的各项具体不作为行为,都纳入司法救济;同时应将行政内救济优先、司法救济最终、救济机械地位独立、社会干预、检察机关主动介入等原则,确立为对不作为行政违法的司法救济原则,并且,确定对不作为行政违法的司法救济方式应该是:宣告不作为行为是行政违法、责令行政机关限期履行行政行为、责令行政机关赔偿损失、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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